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
甲方: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乙方(个人缴存者):
丙方(委托银行):
根据《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、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
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》,为明确各方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现签订如下协议:
一、甲、乙、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。
二、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,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,其归集、使用、提取、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。
三、乙方应在申请开户缴存的次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确保银行借记卡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。
四、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丙方每月20日 (节假日顺延)从指定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。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:
缴存人姓名:
住房公积金账号:
开户银行:
代扣账(卡)号:
缴存人身份证号码:
联系地址:
邮政编码:
联系电话:
五、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,如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,造成丙方无法划款的,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。
六、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划款的,甲方将自动停止代扣,并封存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。乙方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后,甲方办理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按月代扣。
七、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,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。
八、乙方可按照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,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九、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,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,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,填写《个人缴存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》,经甲方审核同意后,乙方终止履行缴存协议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,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。
十、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,除应符合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定外,并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,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;
(二)除办理住房抵押外,还需提供自然人担保、质押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。
十一、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,甲方应当督促缴存。乙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,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。乙方无法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,且于当年12月31日仍欠缴3个月(含)以上住房公积金的,甲方从次年1月1日起,对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。按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后,如乙方恢复正常缴存,且在当年12月31日不欠缴的,从下一年1月1日起,恢复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。
十二、乙方与配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,不论配偶以何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,如出现贷款后乙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处理。
十三、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,应遵守甲方按月还贷的相关规定。
十四、乙方地址、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(卡)号发生变更的,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,但乙方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,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。
十五、乙方擅自撤销代扣账(卡)号,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,由乙方负责。如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,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。
十六、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,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。根据乙方需要,丙方提供扣款凭证。
十七、甲、乙、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,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十八、如甲方提供的委托扣款信息有误,对乙方造成损害的,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。
十九、甲乙双方应当遵循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、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,《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、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
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》等规定。
二十、甲、乙、丙三方发生纠纷,应当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十一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、乙、丙三方各执一份。
二十二、本协议自甲、乙、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(盖章): 乙方(签名):
日期: 日期:
丙方(盖章):
日期: